产假规定
河北省产假规定:
新修订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国家规定的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产假天数
女方:
一孩:正常产假98天,可延长60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孩:正常产假98天,可延长60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三孩:正常产假98天,可延长90天(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产假
男方:
15天护理假
产假办理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怀孕和产假待遇
一、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其职工自认定缴费完成当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职工连续缴费满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机关、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女职工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只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机关、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调动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单位的,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由现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退还个人缴纳的剩余月份生育保险费,随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不具备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自行解决。
三、女职工终止妊娠或计划内生育,按照国家、省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三)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职工施行下列节育措施的,享受生育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享受2天生育津贴;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享受3天生育津贴;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
四、属于下列情况的,增加生育津贴:
(一)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二)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生育津贴;
(四)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
五、生育津贴计算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