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低保认定条件:
本地户籍人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保申请对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办理材料
低保待遇书面申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明,并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完整。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的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同时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即《授权书》,授权相关部门核查家庭状况。
提交的材料:要求低保待遇的书面申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明,并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并获取影像资料。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听证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村(居)相关人员对低保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听证。
(四)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组成由部门负责人、有关股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组成的低保审查小组,按照不低于30%比例入户抽查,结合信息比对结果,以集体研究的方式,对低保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和批准。
(五)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每月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本月低保金发放申请和低保家庭待遇领取清单,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金融机构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待遇领取清单中的账户和金额,直接将低保金拨付到低保家庭账户。
(六)公示
1、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审核和听证结果进行公示,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进行,公示时限为7个工作日。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公示,应在审批后20日内进行,公示时限为长期公示。
公示地点在申请对象现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进行。
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0-20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