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退伍后的伤残军人进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待遇。跟着本地宝小编一起来看看具体条例吧。
1.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
(1)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2)不享受离、退休待遇且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
(3)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伤残抚恤金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不发护理费。
(4)自1979年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以来退出现役的特、一等伤残军人,可到原征集地县城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需要建房的,由当地政府解决,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和16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16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可同时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并根据当地条件,由国营和集体单位妥善安排这些伤残军人配偶的工作。
2.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1)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2)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证日常生活。
3.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人员,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其伤口复发所需医药费不得包干。
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伤残军人享受卫生部门的公费医疗待遇,且医疗费不得包干。
在乡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4.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置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经批准到外地治伤或安装假肢的,其差旅费准予报销。其中有工作单位的,按本单位公(工)伤待遇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5.革命伤残军人乘坐交通工具,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享受票价优待。
交通工具是指: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